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:
現(xiàn)將部分航空運輸企業(yè)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(yè)總分支機構,自2013年8月1日起,按《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》(財稅〔2013〕74號,以下稱《暫行辦法》)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二、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(yè)總分支機構,自2013年10月1日起,按《暫行辦法》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三、上述航空運輸企業(yè)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%。
四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(fā)<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2〕84號)和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公司執(zhí)行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3〕9號)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執(zhí)行。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2013年10月24日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